| 关于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行验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全程管理,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和按期完成目标,根据“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完成实行验收结题制。现对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是对承担单位是否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认定。凡是列入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不等于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亦不能作为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可与成果鉴定同时进行,但验收与鉴定材料要分别组织,独立成套。 二、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知识产权、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格式见附件1),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室收到结题报告后进行审查。凡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分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计划处、条财处、业务分管处和1-3名该项目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四、验收组负责审查项目的结题报告、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文件,并对生产现场实地考察后,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2),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查”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五、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①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②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③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④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六、对需要复查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完善,并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科技局分管处室进行审查,做出复查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七、凡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项目、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市科技局除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外,两年内不再安排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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