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计字〔2003〕1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形式为主的自主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产品升级和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将围绕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企业已有研发机构或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建立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其成为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和凝聚人才的基地。现将“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 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03年5月29日印发

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和完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管理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企业原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中心”的作用是强化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提升企业对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中心”的建设工作以企业为主。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下达市级“中心”的建设任务,检查有关建设的实施情况,并进行验收和定期考评。

第二章 建设实施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成为自主创新的平台,“中心”要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成为聚集人才的高地,“中心”要面向国内外吸纳引进优秀的研发型人才,聚集一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真才实学的创业性人才,要形成一定的原创能力。

  (三)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基地, “中心”要实行对外开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联合研究、联合开发,在先进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积极开展先进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成为成果转化的桥梁,“中心”要强化引进成果与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六条 凡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二)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产学研联系密切,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三)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四)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匹配资金。

  (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 申报市级“中心”应向市科技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后)。

  (二)申报书由市科技局计划处受理,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和综合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格式见后)。

  (三)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批复意见和《“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正式启动实施。《“中心” 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八条 “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中心”应于当年六月和十二月将“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作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凡不按《“中心” 建设项目任务书》实施的,市科技局将视其具体情况做出整改要求,直至撤销。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资金,中心的建设资金要以企业投入为主。市科技局择优对“中心”的重大平台建设,将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撤销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拨付的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条件建设。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中心”建设的科技三项经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依托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市科技局,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享受有关科研机构 “四技”收入免税的政策。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八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验收大纲”(格式见后)进行。经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正式授予“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第十九条 “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心”,市科技局将优先安排“中心”承担所在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并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资格,并酌情收回财政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相关下载附件:
1. 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
2. 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4. 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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