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实施以来,促进了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得到健康发展。为做好 2004 年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转化成果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的企业,国内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民办科研机构和驻青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高校科研机构),通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或高校科研机构自行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 2003 年获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以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申报 2004 年转化成果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列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开发转化产品的高新技术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使其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的项目均可以申报。 对已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如:种养殖业、饲料和农资生产等,根据《奖励办法》有关税收的规定,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2 、申请转化成果奖励的项目, 2003 年度实际缴纳的增殖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总额不低于 10 万元。 3 、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认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应具有《鉴定证书》; ( 2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应具有《奖励证书》; ( 3 )获得国家授权证书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 4 )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成果,应具有委托研究开发协议; ( 5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应具有合作协议; ( 6 )经高校科研机构授权应用或转让的专利、专有技术,应有授权或转让协议。 二、申报方式 按照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今年转化成果奖励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由高校科研机构自行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由项目转化单位直接申报; (二)、由企业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企业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申报。由项目转化企业填报资料,成果完成单位出具共同申报的函件。 三、申报项目受理与审核 (一)申报项目受理 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表 1-4 》(附件一)、《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项目核税申请表》(附件二),附件中的电子表格请在青岛市科技局网站( www.qdstc.gov.cn )公告栏下载。申报单位填写有关申报资料后,通过邮件发送到: yangzhq@qdstc.gov.cn和 zhangdzh@qdstc.gov.cn 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报的函件,送市科技局引进协调处(地址:香港中路 11 号市政府 749 房间, 邮编: 266071 )。 (二)、项目审核 根据申报单位填写的资料,由项目审核组到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及税收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进行相关评价等综合评审程序。 四、奖励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开始,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15 日。 有关申报咨询电话: 5911316 ,联系人:杨仲秋 , 张德震;核税申请咨询电话: 5855860 ,联系人:马路达、侯晓宁。
附件: 1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表 1-4 》 2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核税申请表》
200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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