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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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 2005 〕 59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 , 市直各单位 :

  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 现就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1.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 , 通过股份制改造 , 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 可保留公职三年。期满后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 , 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带头人和科研人员参加青岛市有突出贡献青年专家、拔尖人才及科技将才选拔。

  2.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 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 35% 的限制 , 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 , 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 30% 时 , 允许注册 , 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民营科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 , 企业年总收入可以放宽为最低 300 万元。

  二、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3. 引导民营科技工业企业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政策。民营科技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 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以上的 , 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 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 ,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 , 暂免征收所得税 , 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 , 依法缴纳所得税。

  4. 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 , 进口自用设备所需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时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民营科技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 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 , 不得结转抵扣。

  三、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6. 积极实施民营经济发展 “ 五百工程 ”, 重点扶持 100 家科技含量高、规模大、增长潜力强的民营科技企业 , 在科技立项、贷款担保、人才服务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重点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7. 对进入全市民营科技企业 100 强前 10 位的企业 , 可享受大企业 “ 直通车 ” 待遇。市科技、经贸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新产品专项扶持资金、技术中心建设等专项资金 , 重点扶持 30 家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科技企业 , 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 , 力争在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实现突破。

  8. 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 , 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持企业项目的部分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的比例应不低于 50% 。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 70% 。各区市要选择一批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 纳入区市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 区市科技三项经费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 70% 。

  9.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 , 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联合 , 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

  10.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 , 围绕重点产业进行关键技术攻关 , 对 2005 年起新认定、属我市科技进步 “ 五个重点 ” 领域、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我市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 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情况 , 按照《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 从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各区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 , 切实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

  四、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平台

  11. 把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不断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在软件、新材料、海洋科技、生物工程、电子家电、机械制造等领域建设公共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12. 发展科技服务业 , 引进和优化各类资源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资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托管服务。大力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 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项目资助资金要重点用于完成交易并实施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

  13. 重点建设一批面向社会、机制合理、投融资渠道通畅的专业孵化器 , 鼓励和支持各区市建立区域性的专业孵化器和特色科技园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符合条件的各类孵化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投融资机制

  14.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 争取通过境内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 鼓励和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及个人参与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15. 积极开拓适合民营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各种渠道 , 鼓励、引导境内外风险基金或公司来我市开展业务 , 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成长性民营科技创业企业 , 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 , 逐步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产权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

  16. 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 , 积极探索科技扶持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资金引导 , 国内外各类投资资金参与民营科技企业投融资的技术股权投资基金 , 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资金有偿使用和安全退出新机制。

  六、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17.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 , 支持各区市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发明专利的民营科技企业单位或个人 ,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给予资助。

  18. 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 建立技术标准预警保障体系 , 减少因技术标准落后而产成的贸易壁垒 , 实现企业及其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技术标准示范基地 , 建立技术标准服务网络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19. 市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将优势技术转化为先进的技术标准。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先进标准研制项目 , 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七、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20.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科技、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 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21. 要充分发挥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作用 , 加强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级民营科技促进会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政策、项目、信息等服务 , 帮助、指导企业参与全市科技计划申报工作。

  22. 要积极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把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列为重要议事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 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 ○○ 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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