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和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就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时间
凡于当年完成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成果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登记时间为:1月1日—11月30日(以电子版上传时间为准),12月份根据国家科技部要求为统计上报时间。11月30日之后凡没有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上传电子版的项目,一律不再作为当年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请在11月30日前做好安排。
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必须在申请鉴定日期前15日填写《青岛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3份)和提供全部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各区市属地管理的单位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查、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并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成果处对鉴定材料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号,并确定鉴定形式(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及鉴定时间。
2、组织鉴定
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和确定的鉴定形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科技成果鉴定意见。
3、办理证书
自申请批准后30日内,完成单位要完成鉴定,填写并打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到青岛市科技局成果处审核、盖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下载并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简易版)》,进入系统添加内容保存后导出,系统自动生成文件名为CGSBQY.ARJ的压缩文件,将压缩文件交青岛市科技局成果处)。
没有在申请批准后30日内完成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有关资料下载
《青岛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简易版)》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可到青岛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下载(青岛市科技局--职能处室--科技成果处--资料下载)。
请各区市科技局、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审核和有关组织工作,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确保我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序、规范。
联系人:焦玉蕾 管红
联系电话:85911349
青岛市科技局成果处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