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系统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典”)的危害,保障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健康,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青岛市卫生防病领导小组《青岛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青防领字(2003)2号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科技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科研院所的“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科技局成立“非典” 预防和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人事处,联系电话:5911102,联系人:王建伟),在青岛市“非典”防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市区域范围内科技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科研院所的“非典” 预防和控制工作。有关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成立“非典” 预防和控制领导小组(报市科技局防治“非型” 预防和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非典” 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岛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和青岛市科技局《科技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预案》制定本单位“非典” 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报市科技局防治“非型” 预防和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要在市科技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措施。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放松。

  第七条 各单位要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要严格控制本单位人员到疫病区出差办事,要严格控制疫病区人员到本单位办事,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市统一要求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消毒预防措施,加强人员体能锻炼。

  第九条 各单位加强宣传教育,澄清事实,普及有关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知识,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疫情,避免造成心理恐慌,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要加强科普教育,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制,及时解疑释惑,消除恐惧心理,保持稳定。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把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作为当前的重大任务来抓,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抓。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人员外出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记录本单位外出和外来人员的情况,实施零报告制度,每天需向市科技局“非典”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若发现“非典”可疑人员,应迅速通过各种通讯手段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非典”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并上报市“非典”防治指挥部,同时按规定进行严格有效隔离,并根据市“非典”防治指挥部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的传入和扩散。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青岛市不同级别的疫情动态,各单位要根据青岛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若本单位发现可疑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人员,各级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预案的职责要求,服从青岛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青岛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地方及时采取应急处理和管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健全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采取有力工作措施,市科技局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督察,凡对本单位防治工作领导不力,出现工作失误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非典”可疑人员凡有瞒报、漏报、迟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在“非典”防治期间,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生活秩序,工作退缩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当地科研院所参照本预案和当地政府的预案执行。

青岛市科技局防治非典领导小组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