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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字〔 2005 〕 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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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有关制度 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有关处室、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精神,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及 省、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定 》、《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关于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 《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守则》 ,现予以公布。

 

二 〇〇 五年六月七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办理的下列案件应经集体讨论:

  (一)涉及 对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案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三) 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一般由科技局分管领导或科技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人提议,并由局主要领导决定。

  四、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 30 日内进行。

  五、集体讨论会由科技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复议办人员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集体讨论会由科技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局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作结论性意见。

  七、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记录由复议办指定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中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复议办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后,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

  八、案件承办人员应按集体讨论会的结论性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九、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市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作汇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决定。

  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范围。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市科技局或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直接向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接待人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必要的询问和了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拟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逐级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批;拟不予受理的,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办负责人确定案件的两名承办人员,并明确主办与协办。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 10 日内未提出答复的,办案人员应在 5 日内送达催交答复通知。

  四、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 30 日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工作制度,具体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定》执行。

  六、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 45 日内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复议办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提出合议意见。由主办人员负责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协办人员共同签署。

  拟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逐级送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签发;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逐级送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签发。

  七、办案人员自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外,应在 60 日内结案。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延期审批表》,逐级报市法制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八、行政复议出现中止、恢复审查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恢复审查通知书》,逐级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逐级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它情况需要行政复议终止的,逐级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

  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

  十一、办案人员对承办审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具体按《青岛市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执行。


 

关于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规定

 

  为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必须有申请人、第三人的授权。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活动。

   二、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该案件承办人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需要查阅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提前预约。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其他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填写阅卷登记,交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六、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阅卷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七、阅卷人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工作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青岛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守则

 

  一、办案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坚持有法必依,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办案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各种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四、办案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工作制度和程序办事,   注重质量,讲求效率。

  五、办案人员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或者现场勘查时,必须两人以上,严禁一人办案。

  六、办案人员会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在办公地点,不得私下会见任何一方。

  七、办案人员应当廉政勤政,克已奉公,禁止吃请、受礼,办“人情案”。

  八、办案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案件审结前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审查结论情况。

  九、办案人员应当文明办公,遵守规章制度,衣着得体,语言规范、待人诚恳,态度热情,言行举止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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