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科技工作的政策法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机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发展领域和关键技术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负责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参与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和管理市级重点实验室;协助管理国家在青岛设立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五)、指导和协调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软件、网络部件、计算机通信部件等信息产品的规划、研制和开发,指导发展科技第三产业。
(六)、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市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指导和管理科技保密工作。
(七)、指导协调驻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工作;组织协调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协同有关部门考察、论证并引进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
(八)、指导协调海洋科研试验区、海洋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的工作;协调我市海洋科技资源共享。
(九)、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负责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风险投资和技术市场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拟定科技项目经费和科技事业费的年度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全市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和监督核能的利用及实验动物的有关工作。
(十二)、管理软科学计划项目;组织开展科技宣传。
(十三)、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有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1项,核准4项,审核2项,备案1项。现将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批(1项)
(一)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实行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制)
审批依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文)
审批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生产设施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管理和组织开发能力。5、项目符合当年《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6、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或通过招标中标。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6—8月
办理机构:综合计划处及有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85911343
二、核准(4项)
(一)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审批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十一个领域范围中一种以上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企业年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技术服务性企业的年总收入可以不低于200万元;4、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6、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7、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的,可以不受第三项的限制。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1、产品(包括试制品、中试品,下同)的主导技术属于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技术范围;2、高新技术产品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2)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高科技产业化计划的;(3)获国家、省(部)、市级各类高新技术创新奖励的;(4)列入国家、省(部)、市级新产品的;3、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4、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5、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6、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网上受理申报(详情请登录青岛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集团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按纳税所在地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审查认定;3、公示,通过审查的企业在网上进行公示;4、公告,对于公示没有异议的企业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1、网上受理申报(详情请登录青岛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集团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按纳税所在地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3、公示,通过评审的产品及其申请单位在网上进行公示;4、公告,对于公示没有异议的产品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时限:
1、每个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之前申报;2、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网上公示,30日公告。
办理机构: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联系电话:85911337
(二)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审批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技术贸易机构的认定登记条件:1、有明确的技术业务范围和与其相对应的独立名称;2、有必需的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3、有与技术贸易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三人;4、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5、有固定的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条件:有完整的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技术贸易机构的认定登记:
1、前置审批(在工商已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还没有注册的):(1)提交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2)提交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单位章程;(3)提供验资报告(公司10万元以上,开发部3万元以上);(4)人员组成8人以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5)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人以上,提供职称复印件;(6)场地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7)提供技术贸易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8)填写《青岛市技术贸易机构技术贸易许可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后置审批(已完成在工商和税务的注册登记,但没有办理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的):(1)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2)提交单位章程,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人以上,提供职称复印件;(5)提供技术贸易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6)填写《青岛市技术贸易机构技术贸易许可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提供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3份)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采用由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范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审批时限:
1、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7个工作日;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技术市场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11349
(三)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变更、终止
审批依据:《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审批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科技人员一般不低于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
3、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4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表》副本复印件;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批表》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企业章程;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聘用的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审批程序:1、受理区、市科技局申请;2、审查;3、批准。
市科技局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变更、终止手续。
审批时限:每年10月份申报,10月20日-30日区、市科技局完成初审,市科技局5个工作日完成认定。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911342
(四)主办1000平方米(国外代表团150人)以下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审批依据:《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审批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主办或参与举办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5、申报单位应是市直属机构、区市科技局、驻青高校及科研机构。6、在青岛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应提前半年向市科技局申报。7、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如有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它敏感政治问题,应通过市科技局报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申报材料:
申报国际科技会议:(1)会议的中英文名称;(2)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3)办会的目的、会议内容和相关的背景材料;(4)举办的时间、地点和会期;(5)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国外代表人数和主要国别;(6)办会经费来源等。
申报国际科学展览会:(1)、展览会的中英文名称;(2)、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3)、办展的目的、内容;(4)、举办的时间、地点、展期;(5)、展览面积和国外摊位面积;(6)、办展的可行性分析和经费来源等;(7)、会展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核准。
审批时限:15工作日
办理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处 联系电话:85911346
三、审核(2项)
(一) 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审批依据:《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4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30号)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资源配备的总体布局;2、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3、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章程;4、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情报信息等科研条件;5、有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6、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1、受理;2、审核;3、转送。
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批。
审批时限:20工作日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911342
(二) 主办1000平方米(国外代表团150人)以上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审批依据:《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审批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主办或参与举办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5、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申请报批,海关凭科技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参加会议的国外代表人数超过150人的须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6、申报单位应是市直属机构、区市科技局、驻青高校及科研机构;7、在青岛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应提前半年向科技部申报,规模较大的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各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8、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如有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它敏感政治问题,应报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申报材料:
申报国际科技会议:1、会议的中英文名称;2、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3、办会的目的、会议内容和相关的背景材料;4、举办的时间、地点和会期;5、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国外代表人数和主要国别;6、办会经费来源等。
申报国际科学展览会:1、展览会的中英文名称;2、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3、办展的目的、内容;4、举办的时间、地点、展期;5、展览面积和国外摊位面积;6、办展的可行性分析和经费来源等;7、会展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审批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审批时限:15工作日
办理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处 联系电话:85911346
四、备案(1项)
(一) 科技成果及其成果评估作价登记
审批依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审批条件:1、属高新技术范围;2、该技术成果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3、技术成果出资者对该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已经通过科技部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评估作价申请表》和《技术成果作价认定登记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2、提交技术成果所有者或持有者对该项技术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书;3、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科技成果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报告;
审批程序:1、材料初审;2、审查评估作价报告;3、备案。
审批时限:初审5个工作日,复审备案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技成果处 联系电话:85911349
以上8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青岛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
对本部门履行以上行政审批职责的监督机关:市纪委驻科技局纪检组 监督电话:8591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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